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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0年学术年会综述

来源: 发表时间:2020-10-26 17:05:25字体大小:

20201023日,由山东省法学会和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临沂市法学会承办,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0年学术年会在临沂召开。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学院原副院长亓宗宝,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蒋万云在开幕式上致辞,开幕式由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柳忠卫教授主持。来自山东大学、学院、山东财经大学、济南大学、聊城大学、河北大学、山东交通学院、山东工商学院等高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个地市的法、检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的9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本次年会开幕式由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柳忠卫主持。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学院原副院长亓宗宝,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蒋万云分别致辞。

亓宗宝会长在致辞中表示,刑法学研究会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强化政治意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统领,密切关注全面依法治国重点工作,主动聚焦刑法理论重点理论与实践问题,牢牢把握刑法学研究的正确方向;始终致力于加大课题调研力度,实现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紧密结合;为服务法治山东建设,充分发挥了智库应有作用,全面提升了法学研究的时效性。年会以“新时代刑法的重要课题研究”为主题,会前收到的90余篇论文涉及当前刑法理论热点问题的各个方面。这些问题既是当前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前瞻性、针对性。

蒋万云检察长从历史文化底蕴、地理自然风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介绍了临沂的基本情况。指出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深入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恪守客观公正义务,严守法律政策界限,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统一。此次学术年会大家深入研讨问题,提出思路举措,必将对全市检察工作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山东省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明珠宣读法学会关于新增理事的批复,经表决,大会一致同意增补谭长志等六名专家学者为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高维进等八名专家学者为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随后,由主席台就坐的领导暨嘉宾向新当选理事、常务理事颁发聘书,还为46篇优秀论文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

本次学术年会的主题是“新时代刑法的重要课题研究”,会前共收到论文92篇,收录入《山东省刑法学年会论文集》88篇,其中“民营经济发展刑事保障问题”专题论文21篇,“涉疫情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问题”专题论文11篇,“新时期扫黑除恶司法实践、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问题”专题论文10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专题论文6篇,“食药与金融安全刑法问题”专题论文9篇,“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专题论文12篇,“其他”专题论文19篇。

学术年会研讨阶段分为民营经济发展刑事保障问题、涉疫情案件定罪量刑问题、扫黑除恶及认罪认罚适用问题、新时代刑法其他热点难点问题四个单元,每个单元又分为主题发言、专家点评与自由讨论三个环节。18位发言人围绕专题进行报告,8位点评人对报告作了独到点评,讨论环节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形成了自由热烈的学术交流氛围。现将学术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第一单元:民营经济发展刑事保障问题,由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彬主持。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张礼权在《民营经济法治营商环境刑事保障初探》的报告中,通过对其所在的泰安一队,对所服务民营企业进行充分调研,深入阐述山东省民营企业法治环境保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应从自身职能定位出发,结合后疫情时代的特点,以检察监督为主线,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打击和保护有机结合;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机关及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加强协作,为后疫情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李孟琳在《对企业犯罪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法理基础中提出,企业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有其法理基础,但企业附条件不起诉仍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理论难题如何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特殊保护之间的矛盾,如何在对企业犯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评价其社会危害性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沂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姜晖晖在《企业家挪用资金罪的谦抑规制——以张文中、顾维军再审案为切入》中指出,作为一个财产犯罪,挪用资金罪必然有存在的意义。但一方面要确保它能褪去此前的管理法属性,另一方面要确保它作为财产犯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的平衡。通过张文中案、顾维军案的启示和对挪用资金罪的解析,在当前状况下,对挪用资金罪要谨慎启动刑事程序,充分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的人身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检察官张岩在《检察视野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中提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以“兰山样本”为考察切入点,从立法和实务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构想和路径选择。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纯清在《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与刑事合规的开展》中从刑事合规引入的必要性着手,从制度层面和企业视角分析刑事合规在我国发展的现状与困境,希望借助优化营商环境的“东风”,完善刑事合规制度的顶层设计,提高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形成民营经济发展刑事保障的合力。

专家点评环节:

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院长刘军教授首先总结了五位发言人的共同特点,认为五位发言人的实证调研非常充分,问题意识突出。刘教授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既要肯定单位的犯罪主体性,也要加强企业内部人员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现存的五种不起诉制度,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均可适用于单位犯罪。刘军教授提出构建一种新型不起诉制度,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处理企业犯罪中的作用。当然,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处理单位犯罪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尊重单位主体性,发挥替代性解决机制的作用,克服附条件不起诉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阚吉峰提出民营企业发展的刑事保障包括企业、企业家两方面,国家立法层面和企业自身两个层面。对于企业犯罪,首先应进行合规审查,如果达成了合规要求,就对其适用不起诉制度,反之则就相关罪名进行起诉。但在企业合规整顿过程中,若企业高管、直接责任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企业未达成合规整顿的目标,可以考虑通过处罚企业高管和直接责任人以保全企业。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在借鉴该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循立案追诉标准,严格把好定罪关。对于企业家来说,最重要的程序保护在于对羁押程序的诉讼权利保障,必须限制羁押职权,细化标准,严格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第二单元:“涉疫情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由临沂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法学会党组成员贺法利主持。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郝银刚的《涉新冠肺炎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两高”发布刑事典型案例为视角》中,对涉新冠肺炎疫情的33类犯罪行为及其所涉罪名进行统计分析后得出,涉疫情犯罪的罪名较为集中、犯罪发生的场合及犯罪对象较为集中、较多犯罪与防疫物资密切相关且涉疫情犯罪案件数量随着疫情的发展逐渐下降。还选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寻衅滋事罪等疫情期间频发且存在争议罪名,从相关罪名研究的必要性、法律要旨及适用问题、司法意义、以及相关罪名间的界限等方面展开具体论述。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洪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理解与适用》中强调,应严格按照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性,并在此基础上梳理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此外,还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进行区分,以合理平衡刑法的稳定性与刑事政策的变动性,实现罪刑法定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山东交通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温登平在《论新冠肺炎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对象》中指出,对于疫情期间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能否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首要问题在于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对象。从学说上看,关于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对象,否定说的立场背离了保障人权的初衷,肯定说则存在“逾越法律文义,以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的批判。结合我国于2003年对非典型肺炎的防控和当下对新冠肺炎的防控,以《2003年解释》、《2008年立案追诉标准》和《2020年防控意见》为主轴,辅之以《传染病防治法》等的修改,最终将新冠肺炎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范围。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冠肺炎公告》,符合《刑法》第330条第3款“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未超越立法权限,也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博士生潘丙永的报告题目为《论主体性防疫的制度构建》,他指出疫情防控中的诸多过当现象,并非部分防疫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的偶然生成,而是主体性理念缺失的必然存在。防控疫情过程中,并未在思想行动中贯彻将人视为主体的理念,依然视人为外力强制的客体,贬损了人格尊严,轻忽了人性中自我立法、自觉守法和道德自律的能力。主体性防控以尊重人格尊严为根本遵循,通过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激发人的自律意志,自觉参与疫情防控,为此,需要落实科学依法防控、建立防疫过头的追责机制、建立自觉防疫的激励机制、实施分类防疫制度和完善基本生活服务的保障机制。

专家点评环节,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常龙首先对本单元的主题发言进行了总体性评价,这四个主题发言具有强烈的时代性、浓厚的问题意识、厚重的法治情怀、敏锐的理论洞察力、良好的理论功底和实践问题的归结能力以及选题的新颖性。随后,胡常龙教授针对四位作者的发言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问题挖掘的深度和广度需要进一步深入,主要体现在对疫情中法律适用司法问题的挖掘不够,相关案例选取欠缺典型性、时代性、指导性。第二,论文写作应避免格式化套路化,针对部分问题可以考虑从实用性、人文主义哲学层面进行探讨。第三,应加强相关理论的引入与问题的分析相结合。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施锐利指出,我们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中,应直面防疫过度、公私权力的平衡点把握不科学等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放在社会治理的大环境下思考,从而保证社会治理的科学性。此外,虽然目前已步入后疫情时代,但对相关问题更进一步的思考仍不能停止。如何更科学地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推动社会治理良好开展是我们需要不断探索的,

第三单元:“扫黑除恶、认罪认罚适用问题”,由原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卢树明主持。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震报告的题目为《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研究》。李震副院长通过对山东省聊城市、济南市两个地区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状况进行实地调研,并且对山东省2018年至2019年两年一审法院审判恶势力犯罪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总结出恶势力犯罪在司法认定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李震副院长对理论上争议的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指出“过渡性”不属于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其次,李震副院长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详细列举了实务部门常见的争议问题:在实体方面,实务部门对恶势力犯罪特征认识不一、对恶势力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的界限分歧较大、追诉时效的理解不一、法院量刑幅度差别大;在程序方面,实务部门对恶势力案件的侦查取证难度大、案件的退补率高、对于证据标准的把握存在争议、对于为非作恶及欺压百姓特征的理解分歧大。李震副院长从实务部门办案一线的真实情况出发,将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使得相关问题的提出亦更加有理有据。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许艳艳报告的题目为《“扫黑除恶”对社会治理的启示》。许艳艳介绍了其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并以其为依据,汇报了在处理该案件时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定性问题、“套路贷”案件认定问题、法律监督问题、人性化办案问题以及“认罪认罚”的适用问题等方面的具体做法。

郓城人民检察院主任董恩革报告的题目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工作初探》。首先,董恩革主任通过对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班人员的调研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出恶势力犯罪具有强揽工程、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暴力收贷;垄断行业、非法牟利的特点。其次,董恩革主任指出,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应当围绕“实战性”需求,加强业务培训;发挥“全局性”优势,增强工作合力;完善“科学性”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再次,董恩革主任认为在恶势力犯罪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认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有分歧、统筹合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相对滞后。最后,董恩革主任提出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建立和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

兰陵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王慧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问题研究——以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实践为视角》中,结合兰陵县检察院的案件办理情况,总结了相关成功做法,也归纳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她提出应大力提高量刑规范化水平、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律师权利保障机制、探索推行证据开示制度、探索建立矛盾调解机制以及其他配套措施。

学院讲师柴苗苗在《量刑合意的性质及精准化适用》主题报告中指出,量刑合意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在程序上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按照量刑合意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控辩双方达成量刑合意后,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量刑优惠”,并加速刑事诉讼流程。量刑合意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诉讼权利的延伸,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控辩博弈的结果,具有自主性、协商性、建议性等特质,对当事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约束力有所不同。为了使审判机关更加精准地采纳量刑合意,检察机关既要发挥控诉机关的功能,也要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应从自愿性审查、坚持证明标准、检视量刑从宽幅度等方面努力。

专家点评环节: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王瑞君谈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率,但该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很多程序问题会加重实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因此如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发挥其在提高办案效率方面的作用,仍需要进一步研究。首先,王教授对围绕黑恶势力的概念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义做出了论述,认为在政策引导之下,围绕黑恶势力的概念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对被告人的刑罚裁量有影响。其次, “扫黑除恶”斗争向常态化、“打早打小”的方向发展极具意义,而对此类工作的引导应该主要依靠法律。

聊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盛长富认为,把扫黑除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放在一个单元进行讨论,有其实质上的合理性,因为二者均与我国目前采取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契合。这几篇文章涉及司法改革的难点问题,既有学理性很强的理论探讨,又有体现强烈问题意识的实务探讨。在适用相关制度的过程中,仍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控辩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第四单元:“新时代刑法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由bat365官网登录入口院长、教授马凤春主持。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扈小刚报告的题目为《骗取贷款罪法律适用研究》。扈小刚检察官指出骗取贷款罪具有一定的争议性与变化性,主要包括:骗取贷款罪认定标准存在明显变化;公、检、法认识分歧导致个案处置做法不一;部分案件办理存在利益驱动;骗取贷款罪倾向成为兜底罪名。刑法学界从未停止对骗取贷款罪争议问题的研究,对骗取贷款罪性质的认识;对真实担保、银行重大损失、欺骗手段、借新还旧的认定;对代为偿还和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贷款材料虚假之于骗取贷款罪认定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能否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等问题予以明确,成为探讨骗取贷款罪相关问题的重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王勇报告的题目是《故意杀人案件主观故意认定规则》。王勇法官认为故意杀人案件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核心问题,也往往是审判实践中控辩争论、法官裁断的焦点问题。虽然我国刑法理论对故意的本质有较统一的认识,但在如何具体理解和把握故意杀人中认识和意志要素的含义,并运用证据裁判规则加以证明方面仍在存在诸多模糊认识,突出表现为混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区别,导致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界限把握不清;过分夸大推定作用,判定杀人故意唯手段论、结果论,没有经过事前事后的综合判断,一定程度造成杀人故意认定泛化倾向。王勇法官认为上述问题都是司法部门对主观故意的认识不清导致,并且对上述问题从刑法原理、概念、内容以及司法认定方法、规则等方面加以阐释、厘清。

沂水县检察院检察长卢言海报告的题目是《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的路径选择和制度设计》。卢言海检察长指出派驻检察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是刑事办案实践的需要,冤假错案防范的需要,法律监督实践的需要,也是提升办案质效的需要。检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的功能定位应有四个方面: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提前介入实现监督与侦查同步、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和讯问合法性核查。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模式宜采用“驻巡”模式,由第一、二、三检察部检察官轮流派驻、轮流巡回,形成监督合力。探索侦查机关愿接受的监督方式应从统一执法尺度,规范监督;健全提前介入机制,同步监督;加强分析研判能力,精准监督;双向沟通互动,融合监督等层面着手制度设计。

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德军报告的题目为《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制》。 张德军教授认为目前相关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缺乏完善的规制,也缺乏较为深入全面的理论研究,《刑法修正案》将“高空抛物罪”放置于刑法第114条之中亦存在诸多问题。张德军教授表达了对高空抛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属性的怀疑,认为该行为达不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此外,张德军教授还认为高空抛物行为的罪名适用体系不完善,应当确立入罪标准、细化入罪标准、增加相关罪名。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较为复杂,其影响因素不仅是抛掷物品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的危害后果,应以法律规制所有高空抛物行为为目标,在立法层面构建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的全方位法律规制体系。

专家点评环节:

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牛忠志指出故意杀人案件中,国民的暴力观念根深蒂固,对故意杀人相关问题的研究始终是一个常青话题。故意杀人罪的明知中的认识因素是对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明知,意志因素是对上述因果关系的展开。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标准非常高,将相关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体现了刑事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在派驻检察方面,牛忠志教授建议派驻检察方式中的“驻巡”模式可以定名为“流动驻巡”模式,更加具有明确性;建议打破县区的界限,从市级层面进行合作巡回。

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勇结合自己代理的案件,指出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如确实存在银行工作人员参与文件材料的造假的问题。此外,高空抛物是近两年的热门话题,争议性极大。在严格遵守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之上,对高空抛物的规制在立法层面构建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全方位的法律规制体系不仅弥补了行政法的缺位,还实现了行政处罚法到刑事处罚法的递进,使立法更加科学。

会议闭幕式由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柳忠卫主持,省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副院长张爱艳教授作会议综述。她总结了此次年会的三个特点:一是投稿论文数量、会议发言人数最多;二是论文质量、发言以及点评嘉宾水平高;三是优秀论文篇目最多。提出要继续发挥刑法学研究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吸纳更多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及高校老师参与活动;充分发挥研究会繁荣刑事法学的作用,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间的合作;进一步推动刑法学研究会服务法治实践,撰写智库建言,促进理论与实务的紧密结合。

本次研讨会以“新时代刑法的重要课题研究”为主题,通过主题发言、研讨发言、专家点评等多种形式进行,充分展示了新时代刑法研究的新成果、新动向、新形势。来自学界和法律实务领域的参会人员密切交流、取长补短,学术观点交锋,做到了理论与实务的高度融合,为解决新时代背景下的刑法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会议在与会人员的热烈掌声中圆满地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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